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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星科技:龙星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25 21:10:28

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
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
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公
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经评估后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以及其它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
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
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
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
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保障公司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
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并严格按照《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以下简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以下简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外投资仅
达到前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上述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权限之外的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通过后决定。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
项具体授权给总经理执行。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则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
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一条 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
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并根据对外
投资的审议标准向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在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
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的基础上,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三条 证券部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投资项目负责进
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并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
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
程等的法律审核。
必要时,公司可以委托券商、会计、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对拟投资项
目做投资前《尽职调查》,规避相应的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所领导的审计部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定
期审计。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 总经理指定的有关部门或人员负责预选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投资机
会和投资对象,并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 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三) 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八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
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
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
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
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定期与证券营业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
议,并负责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
意向书。
总经理初步评估后,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组成投资评审小组,对投
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如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由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评估并提出建
议后上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
会。
第二十四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
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
协议须经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
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
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
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除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评估外,必要时可
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指定相应部门或人员编制实施
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
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
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财务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
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
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
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
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
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
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
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各专业投资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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