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科技:龙星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25 21:09:47
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为
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
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
范运作,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受聘的
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国家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
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
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
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 ESG、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且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管理办法》要求的人数时,公
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的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
组织的培训。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
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
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
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
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
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
第十二条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深圳证券交易
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
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需与其他董事分开选举,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
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
选人。独立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
董事有异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十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
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
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由于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
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
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
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八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对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
十九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三) 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
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