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建设银行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9-25 19:32:3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6 月 27 日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5 年 9 月 23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和股票 ......4
第一节 股份和注册资本......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6
第三节 股份的转让......9
第四节 股票和股东名册...... 12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7
第五章 党的组织 ......26
第六章 股东会 ......29
第一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29
第二节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32
第三节 股东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34
第四节 股东会会议的召开......38
第五节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47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 ......51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51
第二节 独立董事......57
第三节 董事会......64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75
第八章 高级管理人员 ......81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和
内部控制 ......86
第十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93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 ......93
第十二章 劳动人事 ......94
第十三章 合并与分立 ......95
第十四章 解散与清算 ......97
第十五章 章程的修订 ......99
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 ......100
第十七章 通知 ......101
第十八章 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102
第十九章 释义 ......108
第二十章 附则 ......11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规定(包括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章程(以下简称“银行章程”或“本章程”)。
银行经国务院同意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143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2004 年 9月 17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银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00044477。
第二条 银行注册名称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银行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英文全称:CHINA CONSTRUCTION BANK CORPORATION;
英文简称:CCB。
第三条 银行住所:北京市金融大街 25 号,邮政编码:
100033。
第四条 银行的董事长为银行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银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银行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银行承担责
任,银行以其全部财产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
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银行的组
织与行为、银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 本章程对银行及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具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银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银行;银行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和银行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银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和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系指
行长、副行长、首席财务官、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信息官、首席审计官、董事会秘书、业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审查批准,银行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银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接受银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银行可以依法向其他企业投资,法律规定银
行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银行对外投资有限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银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
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银行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银行的经营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
取向,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积极培育和践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
银行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树立和践行正确的经营观、业绩观和风险观,进一步增强服务国家建设能
力、防范金融风险能力、参与国际竞争能力,全力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当好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力军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压舱石,为金融强国建设贡献力量。
银行稳健经营、防范风险、恪守信用、开拓创新,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为全体股东创造良好回报,保护利益相关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银行推进可持续发展,注重环境保护,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良好的社会声誉,营造和谐的社会关系。
第十五条 银行的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份和股票
第一节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 银行设置普通股,根据需要可以依法设置优
先股等其他类别的股份。
本章程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类别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银行利润和剩余财产,但表决权等参与银行决策管理权利受到限制。
如无特别说明,本章程第三章至第十七章、第十九章所称股份、股票指普通股股份、股票,本章程第三章至第十七章、第十九章所称股东为普通股股东。
第十七条 银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银行发行的股
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银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银行成立时发起人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成立时向
发 起 人 发 行 壹 仟 玖 佰 肆 拾 贰 亿 叁 仟 零 贰 拾 伍 万
(194,230,250,000)股。
银行成立后发行普通股伍佰伍拾柒亿捌仟零柒拾贰万柒仟肆佰捌拾陆(55,780,727,486)股,其中境外上市股份肆佰陆拾壹亿捌仟柒佰零陆万玖仟捌佰捌拾(46,187,069,880)股,境内上市股份玖拾伍亿玖仟叁佰陆拾伍万柒仟陆佰零陆(9,593,657,606)股。
银行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250,010,977,486)股,其中境外上市股份贰仟肆佰零肆亿壹仟柒佰叁拾壹万玖仟捌佰捌拾(240,417,319,880)股,占银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玖拾陆点壹陆(96.16%),境内上市股份玖拾伍亿玖仟叁佰陆拾伍万柒仟陆佰零陆(9,593,657,606)股,占银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叁点捌肆(3.84%);优先股陆亿(600,000,000)股。
第十九条 银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250,010,977,486)元。
第二十条 银行不得为他人取得银行的股份提供赠与、
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银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银行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银行可以为他人取得银行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银行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银行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银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增加资本。
银行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许可的其他方式。
银行增发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的程序办理。
银行发行可转换债导致增加资本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可转换债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
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本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银行可以减少其注
册资本。
银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银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银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不得收购本银行股份,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银行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银行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银行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银行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银行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 银行为维护银行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许可的其他情况。
银行因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银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