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色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5 18:41:22
		
		
证券代码:300402    证券简称:宝色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3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 月 25 日(星期四)13: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25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5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景明大街 15 号南京宝色股份公司办公楼 503 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视频参会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薛凯先生因外出培训无法现场出席并主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刘鸿彦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7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6,421,4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78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4,70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8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17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714,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49%;
  2、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7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714,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17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714,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4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833,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87%;反对56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9%;弃权 2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6,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900%;反对 56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281%;弃权 2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2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801,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59%;反对 57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93%;弃权 4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5,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765%;反对 57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537%;弃权 4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98%。
  2.0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802,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64%;反对 56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73%;弃权 4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6,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9173%;反对 56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963%;弃权 4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64%。
  3、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808,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07%;反对 57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5%;弃权 3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02,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613%;反对 57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677%;弃权 3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09%。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809,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15%;反对 49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59%;弃权 11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03,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255%;反对 49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087%;弃权 11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58%。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5.0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804,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81%;反对 57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85%;弃权 4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98,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514%;反对 57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896%;弃权 4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90%。
  5.02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784,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34%;反对 57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7%;弃权 5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78,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8794%;反对 57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852%;弃权 5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5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的张翠雨律师、杨梅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观意字 2025XA000460 号)。
  特此公告。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