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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锗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9-25 18:37:45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鉴于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同时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公司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拟对《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
(二)由前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
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或者其他组织);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 (三)由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公司关联自然人
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
1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 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5%)以上股份的法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5%)以上股份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
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
关联自然人: 关联自然人:
2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
然人; 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
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关系的判断或者 第七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
确认,应当根据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 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五条、第六
具体方式、途径、程度等有关事项来进行。 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为公司的关联人。
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
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
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
4 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 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 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九条 公司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末 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末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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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证券部和财务部提交年度关联方声明书,声 证券部和财务部提交年度关联方声明书,声明与公
明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交易行为。 司的关联关系及其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 第十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
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6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 等);
(八)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八)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九)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九)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十)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一)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或业务(含委托 (十一)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三)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三)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四)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四)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五)签订许可协议;
(十五)签订许可协议; (十六)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十六)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
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 转移的事项;
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
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
公正的商业原则。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 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
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 损害公司的利益。
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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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
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则,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一条 除公司为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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