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锗业:《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9-25 18:37:45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鉴于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同时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公司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1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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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增加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3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4 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5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起诉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起诉股东、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经 东、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6 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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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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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65,312万股,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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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65,312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借款、担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保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或者其母公
外。 司的股权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或者其母公司的股权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
11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它方式。 规定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12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13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