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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农业银行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9-25 18:31:3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九年一月九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二○○九年一月十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二○一○年四月十五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二○一○年九月 二日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及股份发行结果修订;二○一○年十月十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度股东年会修订;二○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二○一七年十一月八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根据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农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银保监复〔2018〕199号)修订;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予以核准;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度股东大会修订;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予以核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节 优先股发行、回购、转换等特别规定......6
第五节 购买本行股份的财务资助......8
第四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8
第五章 党组织(党委)......10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 11
第一节 股 东......11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6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18
第四节 股东会的议案和通知......19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21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22
第七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规定......24
第八章 董事和董事会...... 26
第一节 董 事......26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8
第三节 董事会......32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36
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37
第九章 高级管理人员...... 41
第十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激励机制......42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45
第十二章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47
第十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8
第十四章 信息披露...... 48
第十五章 通知和公告...... 49
第十六章 员工管理...... 50
第十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50

第一节 合并和分立...... 50
第二节 解散与清算...... 51
第十八章 章程修订...... 53
第十九章 争议的解决...... 53
第二十章 附 则......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9〕13号文批准,
由原中国农业银行(始建于1951年)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发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行于2009年1月15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变更登记,换领营业执照。本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00054748。
第三条 本行注册中文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英文
名称: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简称: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缩写:ABC。
第四条 本行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邮编:100005。
电话:86-10-85108888
传真:86-10-85108557
第五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本行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
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挂牌交
易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本行原章程自动失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本行、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条 本行发行证券,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本条所指证券,包括本行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第十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监管机构核准,本行
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在境内外设立、变更或撤销包括但不限于
分行(分公司)、子银行(子公司)、代表处等机构。除子银行(子公司)外,上述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接受本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本行可以依法向其他企业投资,并以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所投资企业
承担责任。本行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二条 本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
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积极培育和践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
本行坚持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市场定位,不断优化县域金融业务经营管理模式,建立起权、责、利相结合的自我约束机制,保障“三农”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有效服务乡村振兴。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
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统称为高级管理层。
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
展党的活动。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以市场和客户为导向,以服务“三农”为特色,依法合规,稳
健经营,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推动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本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注重环境保护,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良好的社会声誉,营造和谐的社会关系。
本行坚持金融高质量发展,全力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聚焦服务“三农”主责主业,坚持当好服务乡村振兴的领军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力银行,为金融强国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六条 本行的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本行设置普通股。本行根据需要,并经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
院授权的部门相关程序,可以设置优先股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股份。
第十八条 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本行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的股票,本行普通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本行优先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第十九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
院授权的部门相关程序,本行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本行发行股份的外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本行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二十一条 本行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
本行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经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相关程序发行,并经境内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统称为境内上市股份;经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相关程序发行,并经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核准,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统称为境外上市股份。
第二十二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本行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49,983,033,873股,
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向发起人发行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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