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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H股公告-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9-25 18:29:5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和薪酬
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为保障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 员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该委 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议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行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
协助董事会审订本行人力资源战略和薪酬战略;研究审查 有关董事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筛选标准、提名及委任程序并履行其提名、审查和监控职 责以强化本行的公司治理架构。
第二章 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本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委员人选由本委员会提名,主席人选由董事长提名,董事 会批准。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人力资源管理和财务管
理等方面必要的知识和经验,以处理复杂的人力资源管理 和薪酬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 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如委员辞任将导致本委员会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制度或本行章程的规定,拟辞任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 委员会职权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本行的人力资源和薪酬战略,并督促有关战略的实施。
(二)定期重检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并根据本行战略规划、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就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提出建议。本委员会应定期检查监控本行对于高级管理层的需求,以确保本行在其进行运作的市场中保持有效的竞争力;本委员会还应定期审查和监控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规模和构成,并就必要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定期重检有关董事及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筛选标准、提名及委任程序。
(四)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就董事候选人、行长人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如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有变动需要或有空缺产生,本委员会应在综合考虑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委员现有的技能、知识和经验以及本行业务需求的基础上,提出对所需候选人的基本要求和筛选的客观标准,报董事会批准。
(五)就提名或者任免有关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查;根据筛选标准及提名程序,对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以及专业委员会主席候选人进行初步审查;对行长提名的本行副行长、行长助理、财务总监、风险总监、首席信息官、首席合规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初步审查;对审计
委员会提名的本行总审计师候选人进行初步审查。
(七)选择并提名有关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八)审议本行的薪酬、激励政策,并督促实施;审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及激励方案;审议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进行考核,就董事对董事会投入的时间及贡献、能否有效履行职责作出评估。
(九)审议本行员工行为准则并督促高级管理层建立相应的实施机制。
(十)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本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利:
(一)委员会有权要求本行高级管理层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行政支持,有权自行接触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二)总行各部门应积极协助本委员会的工作。
(三)本委员会有权获得秘书服务,以确保委员会议事规则及其相关规定均得到顺利实施。高级管理层应全面支持委员会工作,及时向本委员会提供其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本委员会有权要求本行高级管理层的任何成员及员工对本委员会任何委员提出的问题尽快作出尽量全面的回答。向本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其形式及质量应足以使本委员会能够在掌握有关资料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四)本委员会有权邀请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人员列席本委员会的会议。
(五)本委员会有权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对本行人力资源及薪酬政策与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并就有关发现及高级管理层的回复进行研究后向董事会报告审查结果及建议。
(六)委员会在必要及适当时,经董事会批准,可设立及撤销专项附属委员会或咨询工作小组。委员会应对专项附属委员会或咨询工作小组进行管理,并赋予充分的权利,确保其有效工作。
第八条 本委员会主席的主要职责为:

(一)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二)确保本委员会及时就所有关键及适当的事项进行讨论,并且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
(三)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其中应适当考虑其他委员和高级管理层提议列入议程的任何事项。委员会主席可授权指定的本委员会其他委员或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该职责。
(四)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时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履行职务。
第九条 本委员会主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决定委员会会议的召开,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邀请或要求其认为必要的专家、顾问、高级管理层的任何成员或其他人士作为无投票权的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本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出席委员会会议,并就会议讨论事项积极发表意见。
(二)充分了解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本行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业务活动及发展状况。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工作报告,了解有关资料,审议重大政策制度。
(二)提出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在委员会会议上投票决定有关事项。
(三)委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以提出合理要求寻求独立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或独立的专家咨询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委员应将该等要求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报委员会审议批准并作出必要的安排。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本委员会的秘书机构,在
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委员会的行政秘书工作,组织、管理及协调本委员会的日常运作,协助委员依法合规、有效地履行各项职责。
(二)负责安排本委员会会议及其会议文件的有关组织和准备工作,负责会议记录,保证会议决策符合法定程序,并跟踪落实委员会决议事项。
(三)对提请委员会审议的材料进行审查,督促高级管理层(部门)按要求向本委员会提交报告及会议文件。
(四)经本委员会主席委托,向董事会报告本委员会的工作。
(五)协助委员掌握相关信息,要求高级管理层提供相关资料和材料。
(六)协助新委员了解情况,并根据需要提供专业发展协助。
(七)负责本委员会与其他委员会的协调工作。
(八)其他由本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本行应当为委员会秘书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并为此设置必要的岗位及提供必要的行政资源,总行各部门应支持和协助委员会秘书机构履行职责。委员会秘书机构为履行职责,有权派员参加委员会会议,了解与委员会有关的任何情况,并要求本行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一节 工作方式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书
面传签会议方式召开。本委员会应视情况对不同的事项和议题采用不同的工作方式。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的会议。书面传签会议是指通过分别送达或传阅送达方式审议议案的会议。

第十四条 对于需要进行集中和充分讨论的重大、复
杂或特殊议题,委员会通常应以现场会议方式进行讨论。委员会会议如采用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应保证与会委员能听清其他委员发言,并进行互相交流。委员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委员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本行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委员会现场会议情况,对该等会议的录音或录像应永久保留。
第十五条 对于日常业务中发生的需要委员会审议
的议题,在征求本委员会委员同意的前提下,可采用书面传签会议方式表决。若委员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委员应当在决议上写明表决意见。
第十六条 委员会的通知可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四)本行或被通知人事先约定或被通知人收到通知后认可的其他形式。
(五)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认可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七条 委员会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四十八小时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发出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节 会议规则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每年不少于四
次,定期会议次数和时间应与本行重大事务(如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年报或中期报告等)和委员会常设议题相协调。如遇重大事项或其他特殊情况,可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应尽早确定(不迟于每年最后一
次定期会议)下一年度定期会议时间表,包括每次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本委员会确定该时间表后,董事会办公室应立即发送有关各方,以便其为本委员会相关会议做好准备。除非特殊情况并征得多数委员同意,时间表一般不得更改。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临时会议由本委员会主席根据
需要召集。本委员会委员和行长均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本委员会主席申请召开本委员会临时会议。该申请中应包括拟讨论议题的详细内容以及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的原因。委员会主席应于接到召开临时会议申请后七十二个小时内作出是否召开会议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征集每次会议的议
题提交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席有权对议题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定期会议通知应随当次董事会会议通
知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通知应在拟定的会议日期以前的合理时间内送达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定期会议文件应随当次董事会会议文
件送达全体委员。对于临时会议,或定期会议中临时加入的议题,会议文件应于会议召开前合理时间送达全体委员。
第二十四条 会议文件应言简意赅,包括所有重要信
息和分析,以便本委员会能掌握充分信息并作出决策。会议文件以及向本委员会提交的其他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相关标准,董事会办公室应确保高级管理层提交的会议材料符合上述规定。
第二十五条 除会议材料外,本委员会可以要求高级
管理层准备及提供所有必要的补充信息和报告,以便本委员会参考作出充分的决策。涉及内容复杂的会议议题,或高级管理层认为需要时,高级管理层亦应尽可能向本委员会提供会议演示材料,帮助委员更好地理解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根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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