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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亿精密:《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9-25 18:20:35

证券代码:873223 证券简称:荣亿精密 公告编号:2025-111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5
第三节 股份转让......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7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7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0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2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18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20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21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24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31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31
第二节 董事会......35
第三节 独立董事......40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43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45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47
第二节 内部审计......5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53
第八章 通知与公告......53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5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56
第十章 修改章程......58
第十一章 附则......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浙江荣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在浙江省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4007352793803。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审核通过,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3,585,000 股,
于 2022 年 6 月 9 日在北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hejiang Ronnie Precision Machine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望海街道盐嘉公路新兴段 336 号,
邮政编码:31431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57,285,000 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由董事会选举,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企业运行机制和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求为目的,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以提升公司的整体发展实力。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通用零部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部件研发;模具制造;模具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研发;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制品研发;机械设备研发;电子元器件批发;紧固件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工业设计服务;采购代理服务;进出口代理;销售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业务;贸易经纪;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6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
民币 1 元。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以其持有浙江荣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即发起人以浙江荣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截至 2018 年 3月 31 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折合为公司股本(差额部分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出资方式、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唐旭文 54,000,000.00 90 净资产 2018.7.25 前
海盐金亿管理 6,000,000.00 10 净资产 2018.7.25 前
咨询有限公司
合 计 60,000,000.00 100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总股份数为 157,285,000 股,均为普通股;股份
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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