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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24 20:03: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王卫东律师、赵振兴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9 日向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提案、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等事项。其中,《会议通知》以明显
的文字说明,截至股权登记日即 2025 年 9 月 1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
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24日在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表决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 10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1,705,0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1%。
2.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江丰电子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 470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481,3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合计 480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93,186,3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6%。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边逸军先生因未现场出席,故不能主持会议;经过半数的董事推举,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钱红兵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及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提案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5)发行数量;
(6)限售期;
(7)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8)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9)上市地点;
(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3.《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4.《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承诺的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9.《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的议案》;
10.《关于调整非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和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上述提案均获得了参与投票的公司股东及代理人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出具,正本一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晨 经办律师: 王卫东
赵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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