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纬德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24 19:49:45

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
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主要职责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公司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
股东和潜在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和工作机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董事会秘书同意或董事会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
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
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 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九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官网网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道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出席会议。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四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文字记录资料及时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参观时,自行解决所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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