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纬德信息: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24 19:49:23

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进行审查、核实和评价。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
(一)监督公司经营政策、方针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财经纪律的贯彻执行。
(二)查处违规行为,保护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三)强化公司的经营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营战略目标服务。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公司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以公司经营目标为工作中心,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和公司制度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反映、分析各运营单位、部门的经济活动,评价经营管理者的经济责任,提出恰当的审计意见,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只查不究”的原则开展,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只具有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的建议权,不负责意见和建议的具体落实,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意见和建议所形成的处理和处罚有最终裁定权。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八条 公司和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按照董事会制定的《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开展工作。
第十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
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重要经济合同的执行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工程项目预算、决算的执行、建设成本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五)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七)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八)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九)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资金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有权检查、审核公司的会计账目、凭证、账薄、业务记录、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资产管理情况,检测财务会计电算化软件。
(三)有权参加公司重大的经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三章 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企业发展的规模、审计的范围和审计工作的常态化、专业化的要求合理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内部审计人员与业务部门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不得兼管业务部门,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经营管理、财务收支等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六条 当遇有重大、复杂审计项目任务时,公司可要求财务、技术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与审计人员共同参与并组成专项审计组。必要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可聘请外部人员或借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按本制度规定行使审计职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在确定审计方案前提出声明并予以回避。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工作成绩显著、对公司贡献突出的,应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重失职渎职、泄露公司重要秘密的审计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

第二十条 遵循性审计。对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政策、流程、计划、预算、程序、合同协议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况作出评价。
第二十一条 风险审计。对企业内部控制中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绩效审计。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经济管理效率和效果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其他审计。包括建设项目审计、物资采购审计等专门审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根据公司的经营管理的要求和具体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内部审计部门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分季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通知被审计单位。
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由该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制定,审批通过后实施。内部审计部应提前 3 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自审计之日起,一般应在 1个月内完成审计检查工作。被审计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按有关要求作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配合,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 组织实施审计项目。
(一)依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可采取就地审计与送达审计、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抽查审计与全面审计、专项审计、专案审计等多种审计方式。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作好审计记录,收集必要的审计证据。
(二)针对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正式开展审计工作前,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召集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参加与审计组的见面会,介绍有
关情况,明确审计要求,以取得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理解与配合。
第二十八条 归集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在审计查证工作结束后,要对审计记录、证明材料、审计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复核,然后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必要的材料需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撰写审计报告。
(一)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依据审计制度对被审计单位的被审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报告要做到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关、充分、合法,评价客观,结论恰当,处理意见正确。
(二)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审定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和确认。如报告经确认确有不实之处,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三)审计报告及审计处理处罚建议书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复后,正式下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需有关部门配合执行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并于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将执行结果反馈内部审计部。
第三十条 审计处理、处罚建议。
(一)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违反国家、公司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内部审计部应当根据审计结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建议和意见。
(二)处罚的审计建议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没收违法所得。
3.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的申诉。

(一)被审计单位在收到经审计委员会批复后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在 10 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二)审计委员会在接到被审计单位申诉后 10 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决定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审计回访和后续审计。
(一)审计工作结束后,内部审计部应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回访,对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二)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虑,决定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当做出书面解释。
(三)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将审计结果以及被审计单位书面解释向管理层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审计资料归档。
项目审计结束后,内部审计部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审计资料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对象及有关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司内部问责制度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相关资料等;
(四)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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