纬德信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24 19:49:45
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3、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三)公司发生的第(二)项所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前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一百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市值,是指交易前十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以额度计算占市值的比例,适用第(三)项规定。
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发生前及时报告。
(四)本制度所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
1、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4)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2、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3、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4、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六)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单项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前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三百万元。
拟进行上述关联交易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
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七)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前及时报告: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亿元;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1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八)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百分之一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诉讼、仲裁。
(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6、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7、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8、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9、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责、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十)重大风险事项:
1、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8、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9、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10、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11、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12、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13、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4、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5、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6、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7、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8、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9、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20、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21、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22、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23、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4、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25、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26、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21、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十一)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项目和对外投资,以及变更后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的,应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1、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2、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3、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4、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十二)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1、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2、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3、广告传媒传递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