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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广泰: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24 17:06:48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Beijing Huatang Law Fir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11 号国宾酒店写字楼 308-310 室
邮政编码:100037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法律意见书
致: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威海广泰”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5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威海广泰成立于 1996 年 9 月 19 日,于 2002 年 8 月 26 日经山东省经济体制
改革办公室以鲁体改函字[2002]40 号文批准,由威海广泰空港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 1 月 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1 号”文核准,威海广
泰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2,12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后总股本增加至 8,470
万股。2007 年 1 月 26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07]11 号文)同意,威海广泰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威海广泰”,股票代码“002111”。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0002642503020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黄河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文轩
注册资本 53122.7261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6-09-19
营业期限 1996-09-19 至无固定期限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
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道路机动车辆生
产;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通用航空服务;电气安装服
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化学品
包装物及容器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特种设备销售;特种设备出租;
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
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
经营范围 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专用设备修
理;汽车零配件零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物料搬运装
备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材料制造;金属制品销售;
金属制品修理;集装箱制造;集装箱销售;集装箱维修;

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
机械设备租赁;消防器材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安全技
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
无人飞行器销售;消防技术服务;照明器具销售;气体、
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
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输配电及
控制设备制造;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汽车销
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威海广泰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所律师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公告文件,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内部审议程序,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公告文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公告文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要求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经董事会认定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含分、子公司)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135 人,其中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 5 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均为公司员工,符合《指导意见》第(四)条的规定。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出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本员工持股计划员工自筹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573.0283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5,573.0283万份。单个员工起始认购份数为 1 份(即认购金额为 1.00 元),单个员工必须认
购 1 元的整数倍份额。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符合《指导意见》第(五)条第 1 款的规定。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数量上限为1,022.5740 万股,股票来源为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公司股票。
公司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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