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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国际: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23 20:40:14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公司
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对
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证券融资部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五条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
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
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
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
决定。但股东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
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
体。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
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
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程序
第一节 提案的提出人
第七条 股东会提案一般由董事会负责提出。
第八条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应负责
提出议案。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负责提出提案。

第十条 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含 10%)
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股东应负责提出提案。
第十一条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含 1%)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第二节 提案的征集与审核
第十二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且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公司章程、本规则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对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含 1%)
的股东在股东会上提出的提案,董事会有权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公
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会讨论。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果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
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会
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十四条 过半数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含 10%)的股东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
的,应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
集临时股东会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同时向董事会提交符合本
规则要求的提案。
第三节 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在召开会议前至少 21 日发出通知,
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在召开会议前至少 15 日发出通知,
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会会议上是否有表决权)
以公告或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其他方式送出。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会
议,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5.是否存在根据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要求不得被提名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所要求载列的其他
内容。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或者解释。
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
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上市地监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
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含 10%)
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10%以上(含 10%)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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