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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时科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21 15:32:06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269 号无国界 26 号楼 9 层 邮编:610000
Floor 9,Building 26,Boundary-Free Land Center,269 Tianfu 2 Street,Hi-Tech Zone,Chengdu, China
电话/Tel: +86 28 86119970 传真/Fax: +86 28 8611982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本所”或“我们”),接受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时科技”或“公司”)委托,就本次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法律分析,并依法向公司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限定的基本事实、前提与假设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我国现行有效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出具。
(三)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本所律师系基于公司的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律师仅就本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前提与假设,本所针对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根据金时科技目前持有的由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126818379484”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时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西三路 28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海坚
注册资本 40,500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一般项目:纸和纸板容器制造;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新型膜材料制造;
新型膜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真空镀膜加工;包装服务;电池制造;
电池销售;储能技术服务;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
经营范围 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
造;电子元器件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
经营期限 2008-12-24 至 无固定期限
(二)金时科技系由2008年12月24日成立的四川金时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47号”文批准,金时科技向社会公开发行A股4,500万股,并于2019年3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为金时科技,股票代码为002951。
(三)根据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苏公W[2025]A622号)以及《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苏公W[2025]E1255号),金时科技出具的书面说明、金时科技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时科技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时科技合法设立并有
效存续,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一)《激励计划(草案)》所载明的主要事项
2025年9月19日,金时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其主要内容包括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与实施程序、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所载明的主要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以及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及分配
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关键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名单由公司拟定,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2)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1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3)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核实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以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2. 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387.22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96%。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且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及分配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 有效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 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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