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芬达: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1 15:32:36
证券代码:301575 证券简称:艾芬达 公告编号:2025-005
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230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67.00 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7.69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00,042,3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54,535,435.42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45,506,864.58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9月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230Z0091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内,公司与保荐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
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5年9月18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年产 100 万套毛
1 191763410082 319,457,673.10 巾架自动化生产
信支行营业部 线建设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年产 130 万套毛
2 司上饶开发区支行 36050183016100002336 214,549,126.86 巾架自动化生产
线技改升级项目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3 州余杭支行 3310010240120100245360 41,035,300.04 补充流动资金
合计 575,042,100.00
注: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系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暂未支付;
2、因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
故由其上级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公司及保荐人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会同保荐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丙方”)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信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饶开发区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