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19 18:40:43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的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以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会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在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出席的股东会上,均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八条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连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第九条 对于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除前述事项外,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议和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在一股一票的基准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的股东,有权按照下列程序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
股东会,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前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上述提议股东的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
求日计算。
(二)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三)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的股
东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请求。
(四)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五)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
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六)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不包括库
存股份)。召集股东或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依本章规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相应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
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并
在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根据《公司法》及《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拟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通知列明的
时间内,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七条 股东会不得决定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连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或者在符合所适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前提下,于公司网站或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