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能电力: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9 17:23:56
证券代码:600578 证券简称:京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5-38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2025年9月19日经公司第八届第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对原《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后的《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文,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附件:1.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2.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1: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1 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 “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益,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 “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规
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2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件以及《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及《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 …… 第四条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3 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的其他情形。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
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4 开临时股东大会。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法律风险管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理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5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 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6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股票账户卡。 委托书和股票账户卡。
……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量;
7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的一名董事主持。
名董事主持。 审计与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8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与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与法律风险管理委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与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 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法律风险管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理委员会成员主持。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9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权的 1/2 以上通过。 ……
……
10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通决议通过: ……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11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总资产 30%的; ……
……
第四十三条 …… 第四十三条 ……
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 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12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历和基本情况。
…… ……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