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能电力: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9 17:23:56
证券代码:600578 证券简称:京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5-37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2025年9月19日经公司第八 届第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北京京 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事会取消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公司董 事会审计与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将对《公司章程》中有关 监事会相关条款及表述进行删除。取消监事会后,与其相关的制度随 即废止。
在公司监事会撤销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仍将履行相应的职责。 公司监事会撤销后,刘国立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秦 磊先生、曹震宇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厚伯茏先生、杨金朋先生不 再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 进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拟修订后的
《 公 司 章 程 》 全 文 , 请 详 见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或授权代表办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涉及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特此公告。
附件: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公司章程(修订稿)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1: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1 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 “股东会”
2 “战略委员会”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中国特
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3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
5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 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核心和政治核心领导作用,把方向、管
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
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 第十一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
6 法律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民
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 主管理。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
活动条件。 益。公司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公司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公司在管理、技术、
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的优势,高质量、高效益地从事 人才、资金等方面的优势,高质量、高效益地从事经营活动,以
7 经营活动,以生产、销售清洁能源和科技含量高的机电产 生产、销售清洁能源和科技含量高的机电产品为重点,创造良好
品为重点,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首都北京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首都北京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广大
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广大股东和投资者谋取最大利润。 股东和投资者谋取最大利润。
8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和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 出资时间见下表:
9 方式和出资时间见下表: ……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73,360,000 股、面额股的
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0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列方式增加资本: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1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12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者注销。
13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4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标的。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