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东方铁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17 18:59:48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其它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媒体公布。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以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公司董事、监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等)获得信息;
(三)公司应当保证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四)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披露,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有关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地方监管
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若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公司证券部撰稿,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等临时报告、重要事项;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与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公司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还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季度报告,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进行
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

东方铁塔002545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