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志科技: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暨新增、修订及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7 16:08:05
证券代码:688355 证券简称:明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0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
暨新增、修订及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 暨新增、修订及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
理机制,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
订)》 及 2025 年 3 月 28 日起实施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取消监事设 置,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规定的 监事会职权。同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 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章 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
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明志科技股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明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章 程自 生效 之日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
会秘书、财务总监。 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人民币标明面值。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 十 条 公 司股 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
12,395.6072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份数为 12,395.6072 万股,公司的股为:人民币普通股 12,395.6072 万股, 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12,395.6072
其他种类股 0 股。 万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
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计划的除外。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何资助。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