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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6 19:14:05

证券代码: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7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5-045)已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 月 16 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北京朝阳区五里桥一街 1 号院 27 号楼公司第二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荣建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8、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70 人,代表股份 94,552,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511%。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证券代码: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7
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93,202,4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7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8 人,代表股份 1,350,2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48%。
9、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69 人,代表股份1,855,2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98%。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50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15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8 人,代表股份 1,350,20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48%。
10、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出席了会议,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514,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2%;反对 3,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弃权 3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0%。该事项属于应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1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93%;反对 3,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1%;弃权 3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66%。
2、《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486,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2%;反对 3,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弃权 6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证券代码: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7
股份总数的 0.06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424%;反对 3,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1%;弃权 6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3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王欣律师和周弘基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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