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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昌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公告时间:2025-09-16 17:15:12

证券简称:世昌股份 证券代码:920022
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Hebei Shichang Auto Parts Co., Ltd
(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丁香道 5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在本上市公告书中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北交所之日期间不减持
公司股票。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3、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限售出台新的规定或者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4、如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如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1、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本企业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北交所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本企业可申请解除限售。
3、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限售出台新的规定或者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4、如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如因本人/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承诺不因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而发生变化。”
公司其他持股 10%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北交所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3、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限售出台新的规定或者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4、如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如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北交所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限售出台新的规定或者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如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如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减持股份的承诺函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减持股份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1、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若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公司的稳定经营,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前述承诺事项。
4、本人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北交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减持计划,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3 个月;
(2)拟在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
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
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人通过北交所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5、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新的规定或者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如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减持股份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1、本次发行前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若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公司的稳定经营,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3、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本人/本企业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北交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减持计划,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3 个月;
(2)拟在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
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人/本企业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人/本企业通过北交所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5、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新的规定或者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如因本人/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承诺函中涉及股份锁定安排的相关承诺不因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而发生变化。”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了《关于减持股份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1、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若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公司的稳定经营,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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