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佳华: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5 20:50:44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奥佳华 公告编号:2025-38 号
债券代码:128097 债券简称:奥佳转债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以公告方式发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 月 15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15 日9:15~15:00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 31-37 号 8 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邹剑寒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6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249,885,56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079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有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4,819,059 股,约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9.2667%。
(2)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 15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66,501 股,约占公
司总股份数的 0.8126%。
(3)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本公司
总股数的 0.00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6,976,6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59%;反对 2,86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66%;弃权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899,36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459%;2,865,3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957%;43,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84%。
(二)逐项表决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6,114,1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07%;反对 3,728,2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20%;弃权 4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036,84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996%;3,728,22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471%;43,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33%。
2.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6,100,7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54%;反对 3,670,7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90%;弃权 11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023,44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280%;3,670,72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0107%;114,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13%。
2.03、修订《独立董事制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6,100,7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54%;反对 3,728,2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20%;弃权 56,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023,44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280%;3,728,22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471%;56,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49%。
2.04、修订《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6,111,7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98%;反对 3,740,2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68%;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034,44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689%;3,740,22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008%;33,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03%。
2.05、修订《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及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6,112,2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4900%;反对 3,739,7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66%;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034,94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753%;3,739,72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944%;33,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03%。
2.06、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6,115,5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13%;反对 3,735,4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49%;弃权 3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038,24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175%;3,735,42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394%;34,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31%。
2.07、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6,102,6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61%;反对 3,749,3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04%;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025,34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523%;3,749,32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0174%;33,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03%。
2.08、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6,125,6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53%;反对 3,712,3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56%;弃权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048,34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469%;3,712,32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435%;47,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上述各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议案 2.01~2.02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会议议案内容详见 2025 年 8 月 28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及其内容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曾招文、邢志华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