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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源药业: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5 20:11:32

证券代码:301246 证券简称:宏源药业 公告编号:2025-040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 月 15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5 日(星期一)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罗田县凤山镇经济开发区宏源路 6 号公司会议中心1 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尹国平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21 名,持有公司股份244,596,891 股(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00,006,80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3,200,000 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 396,806,800 股,下同。),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641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43,318,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19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20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78,0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1%。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20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673,4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395,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37%。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278,0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1%。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244,596,891 股,同意 244,125,618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73%;反对 411,565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3%;弃权 59,70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 8,202,2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94.5665%;反对 411,5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4.7451%;弃权 59,7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688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244,596,891 股,同意 244,095,618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1%;反对 441,5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5%;弃权 59,70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172,2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94.2206%;反对 441,5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5.0910%;弃权 59,7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688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244,596,891 股,同意 244,088,818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23%;反对 446,3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5%;弃权 61,70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165,4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94.1422%;反对 446,3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5.1463%;弃权 61,7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711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244,596,891 股,同意 244,116,518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6%;反对 412,4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6%;弃权 67,90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193,1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94.4616%;反对 412,4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4.7555%;弃权 67,9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7829%。
(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244,596,891 股,同意 243,935,218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5%;反对 583,2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5%;弃权 78,40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011,8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92.3713%;反对 583,2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6.7247%;弃权 78,4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9040%。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225,435,091 股,同意 224,796,318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66%%;反对 609,365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3%;弃权 29,40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554,7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92.2039%;反对 609,3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7.4372%;弃权 29,4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358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邓支华、廖胜如、程思远、肖拥华、曾科峰、丁志华、张海纯已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225,435,091 股,同意 224,783,018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07%;反对 622,6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2%;弃权 29,40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541,4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92.0416%;反对 622,6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7.5995%;弃权 29,4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358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邓支华、廖胜如、程思远、肖拥华、曾科峰、丁志华、张海纯已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225,435,091 股,同意 224,808,083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19%;反对 596,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6%;弃权 30,40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566,48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92.3475%;反对 596,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7.2814%;弃权 30,4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371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邓支华、廖胜如、程思远、肖拥华、曾科峰、丁志华、张海纯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纪宇轩律师、赵伯晓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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