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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辰集团:华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9-15 19:53:39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
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辰集团”、“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淮南市盛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盛裕”)和淮南市会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会想”)购买所持有的南京万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万优”、“标的公司”)4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或“华兴证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自查工作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之前一日止,即自 2025 年
2 月 12 日至 2025 年 8 月 11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括其一致行动人);
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及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1、自然人在二级市场直接交易的情况
自查期间,相关自然人买卖万辰集团股票的情况如下: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截至 2025 年 8
名称 身份 交易期间 数(股) 数(股) 月 11 日结余股
数(股)
王丽卿 上市公司 2025 年 6 月 27 日至 - 45,000 135,000
董事长 2025 年 6 月 30 日
李博 上市公司 2025 年 6 月 27 日 - 7,500 22,500
董事
上市公司 2025 年 3 月 3 日至
张小兰 董事之直 2025 年 4 月 30 日 - 5,500 -
系亲属
王松 上市公司 2025 年 6 月 27 日 - 7,500 22,500
副总经理
上市公司 2025 年 2 月 11 日至
张海国 有关知情 2025 年 4 月 30 日 - 878,400 1,142,580
人员
上市公司 2025 年 4 月 14 日至
陈延东 有关知情 2025 年 8 月 7 日 81,900 224,400 1,223,424
人员
上市公司 2025 年 4 月 15 日至
李兰珍 有关知情 2025 年 4 月 30 日 - 508,100 623,314
人员
叶秋云 标的公司 2025 年 3 月 3 日至 - 11,700 1,000
监事 2025 年 6 月 20 日
注:上述交易不包含因限制性股票归属而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对于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万辰集团股票的行为,相关自然人均已出具《自查报告》及《关于买卖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与承诺》,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1)王丽卿
王丽卿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其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系基于万辰集团于 2025 年6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2025-040)中的减持计
划所进行的减持。上市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发布《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
实施完成的公告》(2025-048),对本人减持万辰集团股票的结果进行了披露。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万辰集团股票的情形;2、本人在自查期间减持上市公司的股票系完全基于公开信息、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万辰集团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3、除上述买卖股票的情况外,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4、若上述买卖万辰集团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5、本人承诺自本说明与承诺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6、本人对本说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说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7、本人若违反本说明与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李博
李博为上市公司董事,其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系基于万辰集团于 2025 年6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2025-040)中的减持计
划所进行的减持。上市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发布《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
实施完成的公告》(2025-048),对本人减持万辰集团股票的结果进行了披露。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万辰集团股票的情形;2、本人在自查期间减持上市公司的股票系完全基于公开信息、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万辰集团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3、除上述买卖股票的情况外,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4、若上述买卖万辰集团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5、本人承诺自本说明与承诺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6、本人对本说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说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7、本人若违反本说明与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张小兰
张小兰为上市公司董事之直系亲属,其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基于公开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情况,不构成内幕交易;2、除上述买卖股票的情况外,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3、若上述买卖万辰集团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4、本人承诺自本说明与承诺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5、本人对本说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说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6、本人若违反本说明与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4)王松
王松为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其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系基于万辰集团于 2025 年6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2025-040)中的减持计
划所进行的减持。上市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发布《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
实施完成的公告》(2025-048),对本人减持万辰集团股票的结果进行了披露。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万辰集团股票的情形;2、本人在自查期间减持上市公司的股票系完全基于公开信息、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万辰集团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3、除上述买卖股票的情况外,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4、若上述买卖万辰集团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5、本人承诺自本说明与承诺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6、本人对本说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说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7、本人若违反本说明与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5)张海国
张海国为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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