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电子:利通电子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5 18:08:40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62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12.63 元/股调整为 12.55 元/股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2、2025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5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4、2025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5、2025 年 8 月 30 日至 2025 年 9 月 9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
在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接到与激励
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 年 9 月 10 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披
露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2025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25 年 9 月 15 日,公司于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结束后,召开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同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对本次授予事宜进行了核实。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股东会已授权公司董事
会,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公司 2025 年中期分红方案。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数为利润分配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80 元(含税),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分红方案符合股东会授权的中期分红范围。
公司将在2025年中期分红实施完成后进行2025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
作,根据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发生派息,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调整后的价格=12.63 元/股-0.08 元/股=12.55 元/股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事项,上述调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日及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4、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6、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利通电子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