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旭电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12 18:25:54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
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
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
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新聘或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 3 年应未因
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六) 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
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
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
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
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
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
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
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
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
董事会;
(四)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 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
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任的会计
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
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
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公司才能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
业务约定书,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每年应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
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
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
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
算。
第四章 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 已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审计委员会和董
事会决议不再聘任其承担审计工作的,还需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一)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二)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三) 未按规定时间将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
报告;
(四) 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 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十六条 如公司上一年度审计工作所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
定,且未发生本制度第十五条所述之情形,同时,公司对该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年度的履职情况出具肯定意见;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未
发现该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情节严重的失职行为,审计委员会可按照本制度
第七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
方式,对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本年度审计工作形成决议,按照本制度
第三条的规定完成选聘程序。
第十七条 如公司已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上一年度审计工作所聘任的会计师事务
出现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的情形,或发生本制度第十五条所述情形
之一的,审计委员会应就解聘或者不再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作出
书面报告,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按照本制度第三章的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 30 日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公司董事会应为会
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会计师
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条 除本制度第十五条及第十九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
执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
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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