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锐国际: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2 18:08:35
证券代码:300662 证券简称:科锐国际 公告编号:2025-050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会议召开方式:2025 年 8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
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
月 12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②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2025
年 9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5F)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勇先生。
二、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0 人,代表股份 84,698,25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3.03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4,465,7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5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7 人,代表股份 20,232,4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8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9 人,代表股份 25,671,55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4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5,439,0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3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7 人,代表股份 20,232,4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80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与网络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提案 1.00 《关于增加预计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603,3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0%;
反对 9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2%;弃权 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76,6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03%;反对 9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3%;弃权 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
议通过。
提案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602,0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4%;
反对 9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7%;弃权 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75,3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53%;反对 9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4%;弃权 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 3.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398,0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56%;
反对 297,7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16%;弃权 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371,3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08%;反对 297,7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99%;弃权 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提案 4.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372,9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60%;
反对 323,8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24%;弃权 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346,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30%;反对 323,8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6%;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 5.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371,9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48%;
反对 324,8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36%;弃权 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345,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91%;反对 324,8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55%;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 6.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377,6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15%;
反对 319,1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68%;弃权 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350,9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13%;反对 319,1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32%;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 7.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370,6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33%;
反对 326,1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51%;弃权 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343,9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40%;反对 326,1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05%;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 8.00 《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625,0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6%;
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8%;弃权 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98,3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49%;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7%;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胡琪、刘璐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