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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顶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12 17:03:58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5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9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11
第六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14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15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16
第九章 附则...... 17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适用于下述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
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八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等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上述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且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披露。
第九条 定期报告
(一)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二)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三)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1)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2)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四)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六)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七)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八)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预告:(1)净利润为负值;(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6)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述第(1)项至第(3)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法
律、法规规定无需披露的除外。
(九)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1)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2)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3)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十) 业务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后,公司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指标和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十一)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1)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详细情况;(2)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如确认影响金额不可行,应详细说明不可行的原因;(3)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4)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预期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及时间。
第十条 临时报告
(一) 公司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三)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 在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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