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禾迈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11 19:52:40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所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宗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
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动态,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行使股东权利的需要,并通过信息披露推动公司发展。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
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
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单个或部分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
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依据上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一条 进行信息披露前,公司按要求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
交所,接受形式审核。公司公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在第一时间做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拟披露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
的其他情形,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相关信息尚未泄露、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因此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信息以及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 拟披露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
形,按《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且相关信息尚未泄露、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要求免予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豁免披露申请未获上交所同意、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因此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信息以及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
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上市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项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子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问、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及时传达国家及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通知;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汇集公司应予以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 董事的责任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公司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办公室提供所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并对其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
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和种类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事项公告;股票异常波动公告;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补充、整改公告以及上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完成定
期报告并公告。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及披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审计。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

禾迈股份688032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