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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成新能:公司章程(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11 18:43:39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各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914102002681294387。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4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万股,于2010年6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enan Yicheng New Ener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园区,邮政编码:475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73,380,436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该董事为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现代管理为依托,推动公司发展,为全体股东提供投资回报。强化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强化国有企业 财务刚性约束、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夯实市场主体地位。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电池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代理;贸易经纪;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下表所列的十三名股东。
序号 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出资形式 出资时间
1 宋贺臣 31,587,465 净资产 2008 年 9 月 28 日
2 姜维海 23,690,625 净资产 2008 年 9 月 28 日
3 郝玉辉 18,287,535 净资产 2008 年 9 月 28 日
4 季方印 6,982,500 净资产 2008 年 9 月 28 日
5 王风书 4,738,125 净资产 2008 年 9 月 28 日
6 崔晓路 4,738,125 净资产 2008 年 9 月 28 日
7 深圳市裕泉投资有限公司 3,150,000 净资产 2008 年 9 月 28 日
8 郑伟鹤 2,755,305 净资产 2008 年 9 月 28 日
9 黄荔 2,755,305 净资产 2008 年 9 月 28 日
10 深圳红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493,750 净资产 2008 年 9 月 28 日
11 王红波 2,369,115 净资产 2008 年 9 月 28 日
12 上海尚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50,000 净资产 2008 年 9 月 28 日
13 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 402,150 净资产 2008 年 9 月 28 日
限公司
合计 105,000,000

2010年4月26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32号”文件许可,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万股。公司发行后股份总额普通股14,000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873,380,436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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