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众精工: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间:2025-09-11 18:00:05
证券代码:688097 证券简称:博众精工 公告编号:2025-048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 年 9 月 11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心西路 666 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91
普通股股东人数 19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304,673,065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304,673,06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68.2132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68.2132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吕绍林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 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304,564,072 99.9642 94,083 0.0308 14,910 0.0050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个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304,630,012 99.9858 28,143 0.0092 14,910 0.0050
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304,460,641 99.9302 184,514 0.0605 27,910 0.0093
4、 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304,617,012 99.9816 28,143 0.0092 27,910 0.0092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序 票数 比例(%) 票数 (%) 票数 (%)
号
关于 2025 年
1 半 年 度 利 润 54,099,688 99.7989 94,083 0.1735 14,910 0.0276
分 配 预 案 的
议案
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并办
2 理 个 工 商 变 54,165,628 99.9205 28,143 0.0519 14,910 0.0276
更 登 记 的 议
案
关于修订公
3 司 部 分 制 度 53,996,257 99.6081 184,514 0.3403 27,910 0.0516
的议案
4 关于取消监 54,152,628 99.8965 28,143 0.0519 27,910 0.0516
事会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 1 与议案 2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 议事项,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会议的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范永超、余子沁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2 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