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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园牧场: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10 20:30:17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等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
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履行业务约定和确保业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或团队,能够按时保质完成约定的工作;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任职要求,具备良好的执业质量、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五)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
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
选聘和单一选聘方式。
(一)公开选聘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邀请3名或以上具备特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直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关事项的方式。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
审查,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核查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独立董事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包括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的恰当性(如适用),相关审议程序的履行是否充分、恰当等。
(六)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业务约定书。聘期为1年,自公司每次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次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止,可以续聘,续聘不需要重新招标,但仍须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仍需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质量评价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一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约定
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履约,不得将业务约定书中的工作义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
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
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
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
当提前30日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
务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
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相关业务约定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
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
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致使公司不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
(四)发生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
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修订,提请股东会审议批
准。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2月)同时废止。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0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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