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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德医疗:振德医疗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孙纪木)

公告时间:2025-09-10 19:48:16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振德医疗
股票代码:603301
信息披露义务人:孙纪木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
通讯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黄骅港******
股份变动性质:协议受让,股份数量增加,持股比例增加
签署日期:2025 年 9 月 10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
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德医疗”、“上市公司”、“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振德医疗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因本次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存在质押情况,尚需在办理标的股份过户前完成解除质押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报告书
公司、上市公司、振德医疗 指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浙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江振德控股有限公司、许昌振德园林绿化工
程有限公司持有的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合计13,322,560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孙纪木
浙江振德 指 浙江振德控股有限公司
许昌园林 指 许昌振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孙纪木
姓名 孙纪木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330621******
住所 浙江省绍兴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 否
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其控制的河北中重冷轧材料有限公司、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金固股份”、股票代码“002488”,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5,976.12 万股股份,占金固股份总股本的6.00%。
除上述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和长期投资价值的充分认可,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浙江振德、许昌园林基于自身发展与资金安排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同时引入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投资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振德医疗股票。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
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浙江振德、许昌园林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与孙纪木、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签署了《关于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浙江振德、许昌园林拟将其持有的合计 13,322,56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 5.00%)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人民币 26.74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孙纪木(其中浙江振德拟转让1,548,6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8%;许昌园林拟转让 11,773,9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2%),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 356,245,254.40元。
本次权益变动时间为协议转让各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 13,322,560 股,
占总股本比例为 5.00%。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浙江振德、许昌园林与孙纪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
分行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甲方 1:浙江振德控股有限公司(“转让方 1”“出质方 1”)
甲方 2:许昌振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 2” “出质
方 2”)
乙方:孙纪木(“受让方”)
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质权方”)
转让方 1 和转让方 2、甲方 1 和甲方 2 合称“转让方”、“甲方”
或“出质方”;
鉴于: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转让方 1 持有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09661634M,以下简称“标的公
司”)132,739,480 股股份,转让方 2 持有标的公司 11,773,940 股股
份;转让方 1 拟转让已质押给丙方的 1,548,620 股标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1”),转让方 2 拟转让已质押给丙方的 11,773,940股标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2”),上述标的股份 1 和标的股份 2 以下统称“标的股份”;
2、转让方有意将标的股份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有意受让上述标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3、丙方作为标的股份的质权方,同意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并愿配合共同办理过户手续,但在标的股解质押并过户前,甲方需先向丙方清偿标的股份对应的质押融资本息的金额,本金共计人民币75,000,000 元及相应利息。
(一)本次股权转让
1.1 乙方将按本协议的约定,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乙方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得减持标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乙方将遵守适用法律关于股票减持的相关规定。
1.2 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内,标的公司如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原因造成标的股份数量变动,则标的股份数量相应变动,发生本款情形不影响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若标的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对应部分现金分红应在交割日一并交付给乙方。
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资产分配权等标的公司章程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二)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2.1 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6.74 元/股(不低于本协议签署
日前一个交易日标的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90%),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356,245,254.40 元(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2.2 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分三期分别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20%,即人民币71,249,050.88 元,其中,乙方应向甲方 1 支付人民币 8,282,019.76元,乙方应向甲方 2 支付人民币 62,967,031.12 元。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及标的公司发布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提示性公告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
甲方应在收到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确认书后解除甲方所持标的股份的质押,丙方应予以配合。
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30%,即人民币106,873,576.32元,其中,乙方应向甲方1支付人民币12,423,029.64元,乙方应向甲方 2 支付人民币 94,450,546.68 元。乙方应在甲方解除所持标的股份涉及的质押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
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50%,即人民币178,122,627.20元,其中,乙方应向甲方1支付人民币20,705,049.40元,乙方应向甲方 2 支付人民币 157,417,577.80 元。乙方在标的股份交割日(含交割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
(三)标的股份的交割
3.1 甲乙丙各方协商一致,本协议生效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应
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和相关材料;
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意见书后,甲乙丙三方应相互配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有效期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由甲方过户登记至乙方的过户登记手续。
甲乙双方应督促标的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3.2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为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股份全部登
记于乙方名下的日期,即乙方取得标的股份《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
3.3 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持有人,按照适用法律和标的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四)过渡期
4.1 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交割日为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渡期。
4.2 过渡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
不得转让、质押或通过任何方式处置标的股份或对标的股份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转让方在本协议签署日已质押的股份除外);
不得与除乙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进行任何形式的谈判、接触、协商或签订任何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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