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勤技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10 17:55:3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3 日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 月 3 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于2025年8月23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定于2025年9月1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2025年9月10日上午10: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绿科路699号华勤全球研发中心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邱文生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
托书等文件,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42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783,081,82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195%。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 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4.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①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②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③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①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②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③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④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⑤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⑥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⑦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⑧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⑨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⑩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3)《关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4)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① 上市地点
  ②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③ 发行及上市时间
  ④ 发行方式
  ⑤ 发行规模
  ⑥ 定价方式
  ⑦ 发行对象
  ⑧ 发售原则
    ⑨ 中介机构的选聘
    (5)《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发行 H 股
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7)《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8)《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9)《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10)《关于公司聘请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
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1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华勤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①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后适用)
    ②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后适用)
    ③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后适用)
    (1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若干内部
制度(草案)的议案》
  ①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后适用)
  ②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后适用)
  ③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后适用)
  ④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后适用)
  (13)《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14)《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保险和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15)《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以上议案(1)、议案(3)-(9)及议案(11)为特别决议议案,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均已获得通过;议案(14)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3)-(9)、议案(14)、议案(15)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