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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君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10 17:02:00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 年 9 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修订,并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0 日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修订 情况如下: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条款中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均相应修改为“股
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后续条款编号根据删除、新增条款进行顺延变更。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3,346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03,346 万股,全部
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进行: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易方式进行。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议。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本公司股票
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的除外。 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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