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锐: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09 19:20:42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识别、分析并合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与理财产品代销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募投计划实施。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实施,并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八条 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九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上述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可授权总经理或管理层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第四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代销机构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评估,确认投资品种是否属于理财产品,并与审计法务部沟通,对投资产品的性质达成一致意见。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四)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内,按公司授权政策实施委托理财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包括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督促公司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的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科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