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新能: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09 18:58:38
证券代码:301327 证券简称:华宝新能 公告编号:2025-046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 月 9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中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9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3 人,代表股份 133,10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6.70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人,代表股份 126,232,1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2.74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7 人,代表股份 6,876,0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962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8 人,代表股份 9,53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49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654,1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529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7 人,代表股份 6,876,0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9623%。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74,381,356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846,609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73,534,747股)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3、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066,4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6%;反
对 33,2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弃权 8,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88,4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18% ;反对 33,2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0%;弃权 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2%。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
存在尾数差异)
2、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064,0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9%;反
对 40,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3%;弃权 3,76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86,0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71% ;反对 40,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5%;弃权 3,7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5%。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韩美云、彭泽宇律师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