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达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09 16:34:22
证券代码:300440 证券简称:运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1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9 月 5 日以电子邮件
方式发出。
2.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本次董事会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9
日在成都高新区康强四路 99 号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会议出席人数: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其
中何鸿云、朱金陵、王玉松、周晓莉以现场表决方式出席,沈力、徐总茂、顾诚、黄庆、吉利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
4.会议的主持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鸿云先生主持。
5.会议的召开合法合规: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对本次会议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选举沈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成员任期届满时止。沈力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2.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而产生的,目的是保证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业务开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其经营发展和业务规模的扩大,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本次对外担保没有反担保措施,本次担保金额相对较低,担保的主债务系因相关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发生,被担保对象均系公司的子公司,且各子公司均正常经营,不存在到期未清偿的较大债务,公司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上述担保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在担保限额内提供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9 日
附件:沈力先生简历
沈力先生,198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信息技术高级工程师,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曾任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现任智象达行(成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四川智象启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扬斯(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四川智象知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松山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琼思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执行董事、猎风(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杭州鸿宇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沈力先生通过智象达行(成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约 44,369,664 股,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 178 条、《公司章程》第 99 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3.2.3 条及 3.2.4 条规定的
情况,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确定的市场禁入者或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