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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赛激光: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9-08 19:28:12

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2025 年 9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5
第三章 股 份 ...... 6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8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9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11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11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17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 23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25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 28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与决议 ...... 32
第五章 董事会 ...... 38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38
第二节 董事会......44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50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55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58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6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6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6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68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69
第一节 通知......69
第二节 公告......70
第九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7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7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7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7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79
第十二章 附 则 ...... 7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常州市莱赛激光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411724413329M。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2,204.1667 万股(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LAISAI Laser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常州市新北区新竹二路 106、108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545.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经理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等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并通过从事规定的经营活动,使公司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回报。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制造;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销售;光学仪器制造;光学仪器销售;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销售;其他通用仪器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软件开发;通信设备制造;通讯设备修理;通讯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农业机械制造;农业机械销售;农业机械服务;导航终端制造;导航终端销售;卫星导航服务;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工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登记存管。股东名册根据证监会及证券登记机构监管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常州市莱赛投
1 资合伙企业(有 500.00 10.00%
限合伙)

2 陆建红 1,600.00 32.00%
3 张敏俐 1,500.00 30.00%
4 金中义 280.00 5.60%
5 朱明 260.00 5.20%
6 徐奕飞 250.00 5.00%
7 孙小兰 225.00 4.50%
8 孙仅 100.00 2.00%
9 壮卫峰 100.00 2.00%
10 彭公新 75.00 1.50%
11 陈文虎 75.00 1.50%
12 朱文军 35.00 0.70%
合计 5,000.00 100.00%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9,545.0000 万股,全部为人
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提交股东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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