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瑞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08 17:54:00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的一个专业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以及技术和产品的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
(一) 主任委员提议;
(二) 三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有权根据经营需要,不定期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主任委员召集的不定期临时会议,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向各委员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在会议上就此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若经非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主任委员应在收到提议后七天内召集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明确表示对所议事项的表决意见并签名确认,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结束,证券部人员应当将会议记录和相关报告、文件、计划、决议等进行整理归档,有关决议和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及结果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证券部作为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