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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基达鑫: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05 21:11:37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5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13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15
第六章 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18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22
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22
第九章 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23
第十章 责任追究及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24
第十一章 附 则......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交易所证券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具体范围详见《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董秘办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
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上述人员应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监管。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本制度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管理详见《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五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做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公司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还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并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七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
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公司的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披露要求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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