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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5-09-05 19:23:12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74 号
────────────────────────
关于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刘 辉,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相关事实,锦州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锦州港)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未按期披露《2024 年半年度报告》
2024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审议结果,《2024 年半年度报告》未获得过半数通过,
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 10 月 31 日
收盘后,公司发布《2024 年半年度报告》。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未能有效保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 年半年度报告》。
(二)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 年至 2024 年,公司通过虚假贸易业务及跨期确认港口
包干作业费收入等方式虚增利润,《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 年虚增利润 3,610.45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22.46%;2023年虚增利润 6,808.78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65.96%;2024 年第一季度虚增利润 1,537.75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62.05%。
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决策、组织实施虚假贸易、
对跨期确认收入问题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在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三)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是 2022 年至 2024 年,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实
际控制的公司通过虚假贸易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相关交易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 年,公司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321,841.78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47.63%;2023年,公司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557,063.07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81.41%;2024 年上半年,公司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399,411.65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70.70%;2024年下半年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 100,652.84 万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资金占用未归还金额为 209,760.03 万元。
二是 2023 年至 2024 年,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2023 年 1
月 17 日,公司为关联方辽港(大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 0.9 亿元;2024 年 2 月 29 日,公司为关联方辽西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西投资)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25 亿
元;2024 年 5 月 22 日,公司为关联方辽宁立德屋贸易有限公司、
沈阳万家美喜悦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3.9 亿元。
综上,公司 2022 年关联交易发生额 321,841.78 万元,占当
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47.63%;2023年关联交易发生额566,063.07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82.73%;2024 年上半年关联交易发生额 688,411.65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121.86%;2024 年下半年关联交易发生额 100,652.84 万元。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决策、组织实施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担保事项,在《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虽然未在《2024 年半年度报告》签字确认,但在报告期间内作为副董事长、总经理实际履行职责。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至
2024 年第一季度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2 年至 2024 年半年度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2.1 条、第
5.2.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违规事
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对公司及部分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2025〕106 号)。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系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 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锦州港未及时披露 2024 年下半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票上
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针对上述违规事项,经本所公告送达,刘辉在规定期限内未回复异议,视为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予以公开
谴责,并公开认定刘辉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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