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鸣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05 18:47:31
证券代码:300967 证券简称:晓鸣股份 公告编号:2025-146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 月 5 日(星期五)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9 月 5 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5 日(星期五)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创业街 36 号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公司董事 杜建峰先生
董事推举公司董事杜建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1 人,代表股份 87,740,98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5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81,036,33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3.64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6 人,代表股份 6,704,6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610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6 人,代表股份 6,704,65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6 人,代表股份 6,704,6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610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
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和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7,687,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6%;反对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弃权 4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651,6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95%;反对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2%;弃权 4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63%。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2.01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7,692,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1%;反对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弃权 3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656,4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11%;反对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2%;弃权 3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7%。
2.02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7,691,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9%;反对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弃权 4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655,4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62%;反对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2%;弃权 4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96%。
2.03 修订《独立董事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87,691,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9%;反对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弃权 4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655,4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62%;反对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2%;弃权 4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96%。
2.04 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87,691,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0%;反对 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弃权 4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655,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77%;反对 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7%;弃权 4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96%。
2.05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87,689,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5%;反对 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弃权 4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653,3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49%;反对 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7%;弃权 4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24%。
2.06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87,699,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反对 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弃权 3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663,3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40%;反对 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7%;弃权 3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32%。
本议案获得逐项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7,698,5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7%;反对 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弃权 3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662,2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76%;反对 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7%;弃权 3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97%。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马继辉律师、陈海东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