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05 18:44:39
		
		
股票代码:000762                        股票简称:西藏矿业                      编号:2025-022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 5年 9月5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
间 为 : 2025 年 9 月 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 通 过 深 交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5日9:15-15:00。
    2.召开地点: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慈觉林街道顿珠金融城金玺苑15层。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召集人: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尼拉女士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和网络)761人,代表股份115,076,365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22.08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 108,733,483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20.863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60人,代表股份6,342,88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1.217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60人,代表股份6,342,88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1.21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60人,代表股份6,342,88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1.217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本次会议共审议通过了2项议案。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14,122,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99.1708%;反对672,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5844%;弃权281,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2448%。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388,6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84.9555%;反对672,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10.6025%;弃权281,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4.442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2.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14,305,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99.3297%;反对435,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3782%;弃权336,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2921%。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571,5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87.8390%;反对435,2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6.8613%;弃权336,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5.2996%。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贺鹏康、胡江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符合法定额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