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远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05 18:03:44
证券代码:920018 证券简称:宏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6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9:《关于制定〈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
聘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解聘或改聘等情形)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权益,提升审计工作及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根据当年度采购安排,选择公开或者非公开渠道选聘最具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审议,确定选聘文件内容;
(三)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选聘文件执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公司相关部门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确定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司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五)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等书面协议。
第九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与公司的约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
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2年。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续聘
第十一条 除因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继续聘请的情形外,会
计师事务所聘用期届满的,公司可以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
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十三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解聘、改聘
第十四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
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章 监督及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 2 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分;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出现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相关违
规情形,公司保留向监管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等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及追究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如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的,
可以参照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