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远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05 18:03:32
证券代码:920018 证券简称:宏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9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关于修订〈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前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
律。
第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风险,不得仅以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参照本制度予以披露。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上市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范围。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促使公司董事会及时、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北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四)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新闻发言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及时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
(八)帮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北交所股票信息披露规则及股票信息披露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的提案及书面说明等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十)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所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的,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
(十一)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二)负责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及股东访问公司的日常接待工作;
(十三)《公司法》《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上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应配合、支持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十五条 如有妨碍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行为,董事会秘书可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披露之前,应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公司应向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且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按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
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披露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公司业绩泄露的情况,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
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北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北交所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节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
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