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远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05 18:03:44
证券代码:920018 证券简称:宏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1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4:《关于修订〈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
易。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股份转让和锁定期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5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
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
他人代为管理。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公司实现盈利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制度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
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二)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本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不得转让的相关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申报和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北
京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
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证券交
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本制度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买卖公司证
券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对本制度的修改经股
东会批准方能生效。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5 日